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縣級以上按行政區域建立地方紅十字會,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上級紅十字會指導下級紅十字會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增加对红十字事业的经费投入,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應急治理、民政、教育、衛生健康等相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支持紅十字會開展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的应急救护培训、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社工服务、扶贫济困、防灾减灾、备灾救灾和志愿服务等人道救助服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政府灾害应急响应体系,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将红十字备灾救灾中心或者物资储备库建设列入当地防灾减灾规划,支持红十字会建设、维护备灾救灾等工作必需的基础设施,储备救灾等必要的物资,提升救援、救护、救助能力。
第六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支持和指导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医疗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建立红十字基层组织、发展红十字志愿者队伍,依法开展红十字工作。
第七条 省红十字会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省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法开展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红十字会以及各国地方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红十字事业中做出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依法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執行委員會 夺 搬硎聲的常設執行機構,主持紅十字會的日常工作,其人員組成由理事會決定,向理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监事会成员由财政、应急治理、民政等部门的代表、捐赠人、志愿者组成。其职责是:
(一)監督同級紅十字會理事會、執行委員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開展工作情況;
(二)監督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執行委員會對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邀請第三方審計機構對財務收支、資産治理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審計;
(四)向理事會通報監督情況,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傳、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
(二)開展救援、救災的相關工作,建立紅十字應急救援體系。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中,對傷病人員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緊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三)普及群衆性初級救護、應急避險和防病知識,開展應急救護培訓,組織志願者參加現場救護;
(四)參與、推動無償獻血、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宣傳動員、報名登記、捐獻見證、人道救助、緬懷紀念、褒揚等工作;
(五)參與開展造血幹細胞捐獻宣傳動員、血樣采集、信息錄入、確認承諾、捐獻服務、後續隨訪等相關工作;
(六)組織開展紅十字志願服務、紅十字青少年工作;
(七)協助本級人民政府對紅十字標志的使用實施監督治理;
(八)傳播國際人道法,宣傳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基本知識;
(九)完成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紅十字會托付事宜;
(十)開展與其職責相關的其他人道主義服務活動。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将财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分类治理。使用捐赠资金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支出,从捐赠资金中按照有关规定据实列支。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通过设置红十字募捐箱等方式依法在所属行政区域内进行募捐活动。全省性的红十字募捐活动,由省红十字会统一组织实施。
通過互聯網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應當在民政部門統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發布公開募捐信息,並可以同時在紅十字會官方網站、微博、微信、移動客戶端等網絡籌資平台發布公開募捐信息。
鼓勵縣級以上紅十字會與捐贈人共同發起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項公益基金。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接收的捐赠款物有结余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用途的,应当经执行委员会研究,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公益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设国家通用语言版、当地通用少数民族语言版官方网站和捐赠信息公布平台,广泛宣传红十字事业基本知识及公益活动。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统一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公布资金募集、财务治理、招标采购、捐赠款物的收支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以及捐贈人不同意公開的信息,不得公開。
第十七条 红十字会接收的捐赠物资,公安、公路、铁路、民航、海关、邮政、银行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佩戴紅十字標志執行救災、救援、救助任務的人員,有優先使用公用通訊和公共交通運輸工具的權利。
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中,標有紅十字標志並執行救災、救援、救助任務的交通工具和物資,享有優先通行或者承運的權利,車輛免繳通行費。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不得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或者容易导致混淆的标志和名称牟利。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冒用、濫用、篡改紅十字標志和名稱或者利用紅十字標志和名稱牟利的行爲進行監督,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紅十字會舉報。
第十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有关红十字事业的法律法规;对红十字会开展人道主义救助活动的公告、通报、公益广告和公益活动,应当无偿播放或者登载。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级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审计、民政等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違反捐贈協議,擅自處分其接受的捐贈款物的;
(二)未依法對捐贈款物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的;
(三)未依法公開信息的。
第二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治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救援、救助、救護職責的;
(二)制造、發布、傳播虛假信息,損害紅十字會名譽的;
(三)冒用、濫用、篡改紅十字標志和名稱的;
(四)利用紅十字標志和名稱或者容易導致混淆的標志和名稱牟利的;
(五)盜竊、損毀、侵占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紅十字會財産的。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治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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